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起诉与婚生子的起诉流程一致,具体包括以下几步:
1、撰写起诉状,准备与子女抚养情况及抚养费相关的证据材料。
2、应以非婚生子作为原告起诉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3、跟进人民法院各项开庭前工作,包括排期开庭、财产保全、证据交换、调查取证。
4、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开庭时间参加庭审,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。
5、跟进开庭后的各项工作,某些案件可能存在多次开庭。
6、领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,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,可以提起上诉。
7、深圳部分人民法院设置了庭前调解程序,庭前调解时,当事人需要跟进调解阶段的各项工作。
民事起诉状
原告:王某某,女,2007年11月22日出生,汉族,住长沙市 xx3号202室。
法定代理人:王某某,女,1975年2月10日,汉族,住长沙市xx号102室,系原告王某某之母,身份证号码:xx823。
被告:陈某某,男,1967年10月12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:长沙市xx弄14号202室,系原告王xx苇之父,联系电话:13000xx。
诉讼请求:
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,
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,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:
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、教育费的一半:
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和理由:
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,是被告陈某某(父亲)与王某某(非婚生母亲)之女。被告与王某某(母亲)2006年相识,在工作中配合默契,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,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,出生之后一直由(母亲)王某某抚养,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,经(母亲)王某某多次催付,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。
原告认为,自己尚在幼儿期,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,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,现在王某某(母亲)为了照顾原告,无法正常去上班,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。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,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,因此仅靠母亲(王某某)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。况且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,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。
综上所述,原告、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,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,故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如所请,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
具状人:
20215年 月 日 。